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伤预防工作的意见

本站发布时间:2014-01-07
省市地区:浙江
发文机构: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浙人社发〔2014〕4号
发文日期:2014-01-07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加强工伤预防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卫生局、安监局、总工会,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我省工伤保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制度覆盖全部职业人群,职工工伤待遇得到及时保障,企业风险进一步化解。但是,我省工伤事故多发的现象仍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加强工伤预防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2号)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政府监管,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降低工伤发生率,减少职工伤亡,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16年,基本建立覆盖所有用人单位、政府部门齐抓共管、单位主体职工参与、管理监督机制健全的工伤预防工作体系,减少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职工人数,全省平均工伤发生率降到1%以内,使我省工伤保险制度逐步形成覆盖范围广泛、工伤发生率和工伤保险费率较低的良好运行态势。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预防优先。把减少事故伤害和职业病危害作为工伤预防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隐患排查,从源头上控制工伤事故发生,切实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坚持单位主体。强化用人单位工伤预防主体责任。用人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把工伤预防措施落实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三)坚持因地制宜。要结合当地产业结构特点,针对工伤事故多发行业、企业、人群、工种、岗位,对症下药,力求实效;着力长效机制建设,推动工作持续深入发展。

具体措施

(一)加强工作联动。各地人力社保、卫生、安监、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要建立工伤预防联动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各自工作进展,分析工伤事故动态,研究并落实应对措施,开展联合检查督促等活动,推动工伤预防工作深入开展。

(二)实行浮动费率。按照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规定,各地要制定完善费率浮动办法,把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单位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相关指标纳入费率考核体系,及时调整用人单位缴费费率,运用经济杠杆引导用人单位加强工伤预防工作。

(三)加大执法力度。重点加强事故伤害和职业病危害数量多、工伤职工人数多、职工伤残程度高等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执法监管力度,依法依规对安全生产事故和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深化落实安全生产诚信机制的制约措施,促使用人单位加强自我约束。

(四)提高服务水平。加大对用人单位开展“双爱”活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和职业健康检查等工作的指导力度;积极开展“安康杯”竞赛等活动,提高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强化用人单位逐步建立自主完整、运行有效的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五)强化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要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教育职工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善尽责任与义务,共同营造安全卫生的生产经营环境。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全面承担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设置机构落实人员,确保工伤预防工作有序开展。

(六)加强经费保障。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保障工伤预防专项工作经费。严格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安监等部门规定的具体办法,落实工伤预防专项费用。全国工伤预防试点的城市,可以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工伤预防所需费用。

(七)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作用,深入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防治知识,大力推广工伤预防工作先进典型,对存在严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隐患等问题的用人单位坚决予以曝光,积极营造工伤预防的正能量。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工伤预防摆到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职能,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促使工伤预防工作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代章)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总工会

                                   2014年1月3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4年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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