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各区(市)发改局,枣庄高新区经发局:
为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经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枣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现将《枣庄市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枣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惩戒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是指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开展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主体是指参与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活动的各类行为主体,信用主体包括缴存职工、缴存单位和关联单位。其中,关联单位是指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的合作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客观公正、动态更新与定期评价相结合的原则,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在枣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枣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的指导和监督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各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依据职责和授权,按照“谁发现、谁认定”的原则,负责所辖区域内失信行为的认定、记载、惩戒、管理等具体工作。采集、加工和整理的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纳入枣庄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采集能够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
(一)基本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住房公积金账号、联系方式等。
(二)业务办理信息。单位业务办理信息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开户日期、最后汇缴月、开户人数、汇缴人数、缴存比例、缴存状态、缴存比例变化情况等;缴存职工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房公积金账号、账户状态、缴至月份、逾期时间、逾期期次等基础信息。
(三)公共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信息;
2.“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用主体或当事人、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或当事人、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海关严重失信企业等联合惩戒信息;
3.法院及有关部门公布的被执行人信息及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4.“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联合激励信息。
(四)其他能够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对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载、维护和应用管理,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应与枣庄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中国(山东枣庄)”网站实现网络互联和信用数据实时交换共享。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价及应用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信用主体统一划分为诚信守法、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类。为准确反映信用主体信用风险等级,根据信用评价结果,进一步将信用主体细分为A+、A、B、C、C-、D、D-七个信用等级。
诚信守法类:A+、A级
轻微失信类:B级
一般失信类:C级、C-级
严重失信类:D级、D-级
信用评级标准(附件1,2,3)根据上级监管政策和实际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优化。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信用评级结果(附件4,5,6)的应用实施动态管理,失信信息披露期限最长为5年,自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经认定信用情况发生变动的,信用情况变动之日即为披露有效期截止之日。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信息系统数据和业务记录、信用信息记录、执法检查记录以及其他有关信息等信息综合分析,评定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
信用等级评定须经过调查核实、诚信约谈、认定告知等程序。
(一)调查核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支机构对于疑似的失信行为,应开展调查、收集证据资料,并结合调查核实情况,分别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处理。
(二)诚信约谈。经调查核实,确认存在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和政策规定行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支机构对当事人进行诚信约谈,督促其诚信守法、及时整改,并制作谈话笔录,详细记录约谈的对象、时间以及内容。
(三)认定告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支机构按照规定,提出对失信行为的认定意见,拟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的报分管领导确定;拟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社会信用评定审查委员会讨论,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确定。认定后,将认定结果、申诉权利和渠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
书面告知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进行,前述方式无法送达或受送达人无法联系的,也可采用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章 信用评价的异议和修复
第十一条 信用主体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信用评价异议或信用修复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分支机构应当鼓励有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主动修复信用。
第十二条 信用主体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书面申诉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姓名(名称)、地址。
(二)认定部门名称。
(三)申诉请求。
(四)主要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提出申诉时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信用主体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异议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需要其他单位协助核查信息的,可延长至7个工作日进行核查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通过核实发现审定失信行为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异议处理期间,应当对该信息予以标注。
第十三条 信用主体主动改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申请修复信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书面申请信用修复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信用修复申请表。
(二)申请方为单位的,应提供单位的主要登记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电话、地址等;申请方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联系电话等。
(三)已履行住房公积金相关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信用修复承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审查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并将修复记录归档管理。
第十四条 失信单位和失信关联单位在申请信用修复时,审查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失信单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用修复规定,并且已满最短公示期,经审核批准后,可进行信用修复,但数据库内予以保留失信信息。
(二)信用修复后的单位再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原修复行为取消,并在有效期内不得再次修复。
(三)涉及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在单位官方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的公示期及其信用修复申请材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省、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失信个人申请信用修复,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信用评级和应用,在官方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评级和应用,在官方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六个月并上传至“信用中国(山东枣庄)”网站实施联合惩戒。
(二)个人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已整改到位且在整改期间未发生失信行为,并已满最短公示期,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项规定及要求的,经审核批准后,可进行信用修复,但数据库内予以保留记录,保留记录时间和有效期。
第六章 信用评价信息的调整和查询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及时进行信用信息变更调整:
(一)发现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变动的。
(二)作出信用修复决定的。
(三)异议申诉事项属实,作出予以更正信用等级决定的。
经审定的单位或个人信用评价信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信用信息共享有关规定,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布,其中属于C-级一般失信行为的,将报送至“信用中国(山东枣庄)”网站共享,属于严重失信行为(D级、D-级)的将报送至“信用中国(山东枣庄)”网站及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七条 信用主体享有查询自身信用信息的权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通过网站、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单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业务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该单位的信用评价信息,特别是联合惩戒信息,对存在失信信息的单位,从严审慎审核其申报材料,防范化解信用风险。
查询他人信用信息的,应当提供信用主体的授权证明、约定的查询用途、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查询自身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制度,建立查询日志,记载查询人员姓名、查询时间、内容以及用途。查询日志应当长期保存。
第十八条 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届满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停止信用信息共享,但失信信息数据继续保存,以备查验。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严格执行国家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制度,确保公共信用信息采集、披露和应用全过程安全;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中,不得有以下行为,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信用主体损失严重的,依法予以追责。
(一)篡改、虚构、违规删除公共信用信息。
(二)越权查询公共信用信息。
(三)擅自将公共信用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四)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
(五)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共信用信息。
(六)利用所查询公共信用信息从事非法活动。
(七)违反信息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接受上级相关部门、信用主管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修改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
附件:1.枣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信用评级标准
2.枣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信用评级标准
3.枣庄住房公积金关联单位信用评级标准
4.枣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信用评级应用
5.枣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信用评级应用
6.枣庄住房公积金关联单位信用评级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