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补缴金额应该如何确定?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24
省市地区:山东,烟台市
发文机构: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3-05-08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补缴金额应该如何确定?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1999年4月)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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