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解读文本

本站发布时间:2020-07-08
省市地区:四川,成都市
发文机构: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0-07-08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2020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解读文本

《关于2020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已正式印发。

一、政策背景

按照《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8〕7号)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具体限额由管委会根据上述标准予以明确,并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计算,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职工工资总额指标解释为准”之规定,为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19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需及时调整2020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执行标准。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明确缴存单位应在5%-12%的范围内确定缴存比例,民营企业可申请办理差异化比例缴存。

(二)明确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3681元。缴存基数下限执行以下标准:成都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78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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