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意见》(浙政发(1993)227号)、省劳动厅《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劳险(1993)185号)有关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规定,按照省统计局公布的一九九五年全省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及一九九五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结合一九九五年度在职职工的工资增长情况,冲掉一九九五年新增的主要副食品价格变动补贴后,确定从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对企业中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基本养老金23元。企业离休人员和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办理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根据省劳动厅等五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离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6)55号)规定,不再执行企业调整养老金的办法。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