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17-04-18
省市地区:浙江
发文机构: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7-04-18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意义

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

二、主要政策要点

(一)关于范围对象。全省失业保险单位费率由1%降为0.5%,个人费率仍按0.5%执行。

(二)关于执行期限。从2017年5月1日起到2018年12月31日(费款所属期)。

三、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处理办法。

统筹地区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先由当地基金历年结余支付,不足部分再由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和当地财政按规定补贴。

四、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支撑能力下降至24个月以下处理办法。

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支撑能力下降至24个月以下的,报经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同意后,可继续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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