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税务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01
省市地区:西藏
发文机构: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0-10-3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税务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

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藏人社发〔2020〕87号),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我区企业单位、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参保单位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参加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登记、信息变更期限及渠道

参保单位和个体参保人员在申报缴纳企业社会保险费前需到社保(医保)部门进行参保登记和基本信息校验、变更;参保单位和个体参保人员在每月20日前可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社保(医保)服务窗口或所属地社保(医保)经办服务大厅及网上申报平台进行参保登记和基本信息变更。

三、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参保单位和个体参保人员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参保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含25日,遇节假日顺延)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当月费款,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体参保人员可按月、按季或者按年度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缴费期限为当年社会平均工资发布之日起至当年12月25日前(含25日,遇节假日顺延)。

四、缴费渠道

缴费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单位客户端、手机APP以及商业银行等渠道进行缴费。

五、其他事项

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年10月30日暂停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业务。企业和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业务自11月10日起全面开始办理,缴费人在11月25日前(含25日,遇节假日顺延)向税务部门办理缴费即可。申报缴纳业务移交税务负责,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身份认证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或所属地经办机构(社保、医保)咨询电话进行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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