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1〕4号)要求,梳理《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版)》涉及市级45项,市和旗县区两级55项,旗县区级18项;审批层级不在市和旗县区两级的405项。自治区《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版)》涉及市级4项,市和旗县区两级5项,旗县区级2项,不涉及我市的 7项。
直接取消的审批事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版)》涉及市级4项,市和旗县区两级5项,旗县区级2项。自治区《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版)》涉及市和旗县区两级1项。对直接取消的审批事项,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牧民专业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审批改为备案事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版)》涉及市级3项,市和旗县区两级1项,旗县区级3项。对审批备案的事项,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实行告知承诺事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版)》涉及市级1项,市和旗县区两级12项,旗县区级1项。自治区《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版)》涉及市和旗县区两级1项。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告知承诺书明确告知承诺内容,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并细化制定事后核查、撤销审批等具体监管措施。
优化审批服务事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版)》涉及市级37项,市和旗县区两级37项,旗县区级12项。自治区《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版)》涉及市级4项,市和旗县区两级3项,旗县区级2项。对优化审批服务事项,鼓励各地区各部门采取精简许可条和审批材料、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优化受理审批方式等举措,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和审批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