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结息对账 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核定工作的通知(内蒙古)

本站发布时间:2018-06-25
省市地区:内蒙古
发文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
发文字号:内房资〔2018〕51号
发文日期:2018-06-25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开展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结息对账 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核定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做好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结息对账及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核定工作,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服务,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中对账工作

1、我中心将于2018年6月30日进行结息对账,请已办理数字证书U-Key的缴存单位7月1日起登陆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官方网站(www.nmgzfgjj.com.cn),通过网上营业厅自行下载打印公积金结息对账单,中心不再发放纸质结息对账单。

2、缴存职工可通过关注我中心的微信公众号(nmgzfgjj)、下载安装“内蒙古公积金”手机APP和登录我中心官方网站等方式进行账单查询。

3、请各缴存单位和职工根据结息对账单认真对账,对账务有异议的,请在2018年8月31日前与我中心联系。未及时联系的,一切账项均视为正确。

二、做好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的核定工作

1、各公积金缴存单位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4〕12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延长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期限的通知》(内房资〔2018〕50 号)的规定,在缴存7月公积金时核定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企业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1%。

2、缴存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每年核定一次。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缴存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最高缴存基数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社会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口径计算,请各缴存单位认真核定,不得瞒报、少报、漏报。

3、依据呼和浩特市统计局公布的相关数据,2017年呼和浩特市社会月平均工资为5257元。

4、联系电话:12329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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