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根据我市统计部门相关数据核算,现就我市2019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上下限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各单位应以2018年(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不高于本市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7613元。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上限、下限
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最低不应低于5%。
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上限为4226元/月(含单位、个人两部分),月缴存下限为284元/月(含单位、个人两部分)。
三、有关要求
各缴存单位应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的规定,既不得高于缴存上限,也不得低于缴存下限。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个单位年度内只能调整一次,调整后不再变更。
缴存单位必须认真核对职工(含封存)的身份证号码和姓名等信息,对职工信息有误的要及时更正,确保准确无误。
新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