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一)》政策问答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10
省市地区:上海
发文机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3-27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一)》政策问答

近日,我局印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一)》(沪人社规〔2023〕3号,以下简称“《清单》”),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供参考。

一、本次《清单》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上海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21-2025年)》要求,为深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领域包容审慎监管,为本市用人单位提供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温度的发展环境,促进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市人社局在广泛听取意见并借鉴兄弟省市、其他部门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一)》。

二、本次《清单》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3. 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

三、《清单》主要涉及了哪些内容?

本次《清单》设定的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共五大类6个事项。

一是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二是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未经法定程序协商确定,或者未在单位内公示。

三是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四是职业中介机构未在服务场所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和监督电话。

五是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六是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对上述六项违法行为,均设定了严格的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四、《清单》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关系?

《清单》是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职权中慎重选取,并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配套使用,从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一般违法行为酌情处罚,到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做到有章可循,依法合规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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