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黄冈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暂行办法(2022版)》,主要有九个方面的变化,概括为:“五增一提一降一延一取消”。
一、增加基本公共服务人员购买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支持政策
修订理由: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鄂建〔2022〕1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函〔2022〕29号),我市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购买先租后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具体落实上,我市住房公积金支持购买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五条支持政策措施:(1)在我市无自有住房的公共服务人员,已建缴住房公积金的,可每年据实提取一次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每年不超过2万元)用于支付租赁保障性住房租金。(2)已建缴住房公积金的我市公共服务人员购买先租后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个人购房款(指职工购买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份额交易金额)的80%,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个人购房款的20%,已交租金可计入个人购房款。(3)支持办理“先取后贷”,提取和贷款总额不超过个人购房款的80%。(4)购买部分产权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购买全部产权的,可以所购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贷款担保,办理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5)购买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与“生育二孩三孩”、高层次人才、绿色建筑以及车库(位)贷款等优惠政策叠加进行使用,贷款额度不超过个人购房款的80%。
二、增加“商转公”贷款
修订理由:在现行“商转公”贷款阶段性政策到期后,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在黄冈市行政区域内有未结清的商业住房贷款,可申请将商业住房贷款余额转办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商转公”贷款前,职工所购住房已办理过购房提取的,提取额度与本次贷款额度之和不应超过应付首付款后的购房款。职工在银行的信用贷、装修贷、车贷等非购房类贷款,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商转公”贷款办理条件:(1)贷款申请人本人或配偶在黄冈行政区域内有未结清的商业住房贷款;(2)贷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及以上(不含一次性缴交6个月情形);(3)“商转公”住房已办妥《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土地证》;(4)贷款额度不超过申请时最近一个月的商业住房贷款剩余本金;(5)“商转公”贷款不享受“生育二孩三孩”、高层次人才、车库(位)以及支持绿色商品住宅贷款优惠政策。
三、增加贷款资金发放与监管规定
修订理由: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结合黄冈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期房贷款资金发放至《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载明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现房贷款资金发放至售房单位银行账户;存量房贷款资金发放至买卖双方约定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或房屋出卖人银行账户;建造、翻建、大修房屋的贷款资金发放至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全款购房的,贷款资金可发放至借款申请人指定并认可的第三方银行账户。
四、增加武汉都市圈住房公积金委托划扣偿还异地贷款
修订理由:为实现武汉都市圈住房公积金“打通用”,结合武汉都市圈住房公积金同城化业务服务平台建设现状,圈内职工可申请划扣缴存地住房公积金偿还异地贷款,实行线上直连结算。
五、增加“农村宅基地住房”不计入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房屋套数
修订理由:借鉴外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经验做法,对“农村宅基地住房”不计入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房屋套数,可减轻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在城镇购房的压力,进一步扩大公积金受惠人群,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需要说明,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发放公积金贷款,目前,我市房屋套数认定执行“认房不认贷”,由不动产部门出具,查询购房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购房地的房屋套数为0,此次购房属于首套房,套数为1,再次购房属于二套房;《贷款管理办法》中“第七条 职工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父母为子女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情形的,同一套住房可以先提取本人和配偶、以及其中一方父母的住房公积金,不能满足需求的,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前提条件是职工家庭房屋套数在两套以内。
六、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修订理由:根据省政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96项接续举措,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促进房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将首套和二套房的最高贷款限额分别提高到60万元、50万元。异地缴存职工享受本地职工同等贷款政策。购买黄冈市行政区域内一星、二星、三星级绿色建筑商品住宅的,贷款限额分别上浮5%、10%、15%,即:首套房分别为63万元、66万元、69万元,二套房分别为53万元、55万元、58万元。
七、降低二套房贷款首付比例为20%
修订理由:根据省政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96项接续举措,将二套房的首付比例由30%降至20%。
八、延长减免职工逾期贷款利息政策时限
修订理由: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精神,因新冠疫情影响,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收罚息,不纳入征信逾期记录,政策执行时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九、取消提前还款须满12个月的限制
修订理由:根据群众呼声作出相应调整,自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的次月起,职工即可申请提前还款。
另外,《贷款管理办法》中明确了“武汉都市圈缴存职工免予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由于武汉都市圈住房公积金同城化业务平台相应功能正在完善建设之中,预计近期开通上线运行,在尚未正式使用以前,仍需要武汉都市圈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