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从1994年开始缴存。现在新开户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市政办发[2005]181号文件第六条: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