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17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缴存基数的核定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核定,各单位要以人事劳资部门审核确定的上年度缴存人员工资总额为依据,认真做好基数核定工作。本年度因住房公积金新系统上线,优化工作流程,各缴存单位不需再向中心提交“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确认表”,新系统基数变更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2、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以上年度职工个人工资总额除以12进行核定。新调入和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以本人月工资收入作为缴存基数。
3、2017年度职工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市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1670元,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发布的平均工资的3倍21750元。
4、在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同一个职工在同一单位内只能调整一次缴存基数。
二、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规定
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2、各缴存单位本年在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申请必须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程序执行。
三、其他相关要求
1、各单位要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基数核定工作,对单位和职工个人信息要认真清理、核实,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2、由于近期中心对“网上营业大厅”举行了升级改造,缴存职工首次使用“个人网上业务大厅”需要用手机短信注册(验证);缴存职工在30人以上的单位,由单位经办员统一将职工的手机号码等信息录入“单位职工信息采集表”(电子表格公布在公积金QQ群共享里),中心统一将各单位电子版格式“采集表”整体导入中心系统进行管理;缴存职工在30人以内的单位,应由单位经办员将职工的手机号码在“网厅单位版”系统中进行维护。
3、本年度基数核定和汇(补)缴工作应在7月31日前完成,未完成之前不受理支取业务。(未按时完成基数核定和汇(补)缴工作的单位会影响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正常还贷,甚至会导致部分职工贷款违约,影响职工个人信用。)
4、各单位在核定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后,应及时告知缴存人,接受群众监督,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附件一:
新系统基数变更操作流程
缴存单位应于每年7月对本单位缴存职工的的基数进行调整,可采用单一录入或批量导入方式。一个公积金年度内,缴存职工首次变更基数,可以在单位版系统进行操作,不需要向中心提交审批。
操作流程:
1、小批量基数调整:“基数调整”—录入相关信息—“录入清册”—“调整确认”—缴存人基数变更完成—“单位信息查询”—“单位业务流水查询”—选择“业务明细类型”—“明细”—打印基数调整清册。
2、大批量基数调整:“基数调整”—“批量导入”—“下载模板”—“另存为”—“桌面”—保存—进入电脑已导出EXCEL表格—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个人缴存基数”变更—保存—进入网厅—“基数调整”—“批量导入”—“浏览”—选择已修改的EXCEL表格—“打开”—“确定上传”—“调整确认”--“单位信息查询”—“单位业务流水查询”—选择“业务明细类型”—“明细”—打印基数调整清册。
201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