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根据《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79号)、《关于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80号)等文件规定,以及“最多跑一次”和数字化改革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修订了《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五章33条,主要内容有:
(一)总则。主要介绍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以及有关概念定义。根据人社厅发〔2020〕3号文件规定,将失业登记对象从原“年满16周岁至法定劳动年龄”修改为“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就业登记。规定了就业登记的主体、条件、情形、材料和经办要求。明确了从事灵活就业、有相对稳定收入,具有本省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劳动者,可于实现就业后60日内到就业地或户籍地经办机构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按规定填报个人信息、灵活就业内容等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增加了灵活就业登记变更手续、社保协同机制、数据核查比对机制等内容。
(三)失业登记。规定了失业登记的主体、条件、情形、材料和经办要求。明确失业人员可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中任意一地申请失业登记。根据人社部发〔2021〕80号文件规定,将失业登记的办结时限调整为10个工作日。
增加了失业登记有效期间,失业人员可向原失业登记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中任一个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享受服务。
(四)《就业创业证》发放与管理。规定了《就业创业证》办理的主体、条件、情形、材料和经办要求。强化了社会保障卡替代《就业创业证》的工作,增加了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和浙里办APP开放《就业创业证》个人查验入口和电子《就业创业证》相关内容。
(五)附则。规定了就业和失业登记相关的信息化建设、告知承诺、信息共享、港澳台居民服务等内容。
三、适用范围和期限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