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和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精神,凡在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2010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自2010年7月1日起调整,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职工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09年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项目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的内容为准。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2009年本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524元的五倍(即12620元)。
二、职工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西安市政府规定的本地区2009年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三、省属事业单位根据《关于规范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说明》,并按新规定核定基数和调整缴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