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咸阳)

本站发布时间:2013-06-17
省市地区:陕西,咸阳市
发文机构: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3-06-17
执行日期:2013-07-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各管理部、各科室: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2013年7月1日起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项目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件为准。

二、2013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2012年度咸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184元的三倍,即9552元。

三、职工2012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低于咸阳市政府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秦都区、渭城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150元/月。兴平市、武功县、乾县、礼泉县、泾阳县、三原县、彬县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050元/月。永寿县、淳化县、旬邑县、长武县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950元/月。

四、职工实际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低于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的,以职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职工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单位不得擅自以本地区最低工资作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五、2012年新调入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数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六、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5%、12%。有条件的单位,可结合自己实际适当调高,但单位缴存比例不得超过20%。

七、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两部分组成,单位月缴存额与个人月缴存额,两部分缴存额均进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月缴存额由职工本人2012年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得出,个人月缴存额由职工本人2012年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得出,两项计算结果分别四舍五入到元。

八、各缴存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在8月1日前正确计算本单位职工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准确填写汇缴清册,到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区管理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手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单位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进行抽查,被检查单位应提供相关部门核定工资基数的有效证明。

九、未按期调整的单位,职工有权向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投诉。

十、各管理部、资金归集科应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协助缴存单位做好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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