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议定事项,现就调整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即职工2017年度全口径工资总和除以12。其中,2017年领取的应归属于2016年的工资性收入不纳入缴存基数计算;2018年领取的应归属于2017年的工资性收入纳入缴存基数计算;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单位补助部分和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助纳入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二、缴存基数限额
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落实市委、市政府建设“全域天府新区”的战略决策,支持大企业、大集团、高端人才落户眉山,从2018年1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限额参照成都市标准执行。2018年,全市干部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2302元,缴存基数下限为1650元。
三、执行时间
从2018年1月起执行。
四、经费来源
所需经费按原供给渠道解决。
五、工作要求
请各缴存单位抓紧时间做好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于2018年8月30日前将干部职工住房公积金补缴工作执行到位,切实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时完成审核和上账工作。
眉山市财政局 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