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2020年)

本站发布时间:2020-07-09
省市地区:陕西,宝鸡市
发文机构: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0-07-09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

7月9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中心发布了《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对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对象、调整上下限、调整标准、执行时间等进行了明确。

《通知》明确,2020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个人2019年(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间为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工资的认定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值得关注的是,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我市201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6746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即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凤县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700元/月。岐山县、眉县、凤翔县、扶风县、千阳县、陇县、太白县、麟游县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600元/月。

此外,缴存比例严格按照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高于12%、不低于5%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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