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办服务】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通异地门诊费用直接结算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24
省市地区:湖北
发文机构: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03-29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开通异地门诊费用直接结算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各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按照《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异地门诊费用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0〕98号)和《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省异地就医门诊结算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医保发〔2020〕104号),各市州已经完成了省内门诊费用直接结算改造和测试验收,具备了开通直接结算的条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通省内异地门诊费用直接结算服务。各市州要于3月30日前开通本地医保信息系统省内门诊费用异地直接结算服务。

二、加快开通跨省异地门诊费用直接结算服务。市州作为参保地和就医地(至少上线一家医疗机构)经国家逐一验收通过后,可开通跨省门诊费用直接结算服务。目前,宜昌市、省本级已经获批开通跨省门诊费用直接结算,其余市州要加快测试进度,于5月底前开通跨省门诊费用直接结算。

三、扩大试点医疗机构。各市州按照合理分布、稳步增加、各级别兼顾的原则,分批增加上线试点医疗机构(首批上线名单附后)。鼓励有意向的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异地门诊费用结算,及早实现每个县(市、区)都有一家异地门诊结算医疗机构的目标。

四、稳步扩大结算范围。先行开通职工医保异地普通门诊费用直接结算,运行平稳后逐步开通异地门诊慢特病结算和城乡居民普通门诊费用异地结算。

五、简化结算条件。我省职工医保参保人可凭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在试点医疗机构结算异地普通门诊费用,无需备案。各市州要在3月30日前取消门诊费用结算备案限制。

六、加强宣传。各市、州和各医疗机构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积极宣传异地门诊费用直接结算,提高群众知晓率。

七、加强监测。各单位做好运行监测和系统保障工作,制定好工作预案,及时响应和处理系统故障及结算细节问题。即将上线的医疗机构要积极开展实测,确保系统运行流畅。


附件:首批开通异地门诊费用直接结算试点医疗机构名单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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