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29
省市地区:山东
发文机构: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22〕9号
发文日期:2022-05-07
执行日期:2022-05-01
废止日期:2023-04-30
摘要: 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

为减轻企业用工成本,经省政府同意,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即自2022年5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市,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市,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期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费率。

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计算时点为2021年底。现行费率是指2018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前适用的费率。

三、各市要准确把握政策要求,严格按规定执行,并于2022年5月10日前将落实情况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中要密切关注基金可支付能力,确保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正常发放。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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