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国家级表彰奖励或荣誉称号如何判断?关于国家级、省部级表彰奖励中集体奖项是否能认定?关于综合性的国家级、省部级表彰奖励是否能认定?
答:1.关于国家级表彰奖励或荣誉称号。“国家级表彰奖励”是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名义联合或单独开展的表彰活动,应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或单独颁发的证书或奖章为准。“国家级荣誉称号”主要有国家荣誉称号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的荣誉称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向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签发证书”的规定,因此,国家级荣誉称号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授予奖章或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证书为准。
2.关于国家级、省部级表彰奖励中集体奖项。C类第二条第一款“获得以下奖项(称号)之一者:1.在工程、经济、教育、医疗、规划、设计、文学、艺术、体育、新闻、理论、出版、法律服务等领域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或荣誉称号的”,D类第二条第一款“获得以下奖项(称号)之一者:1.在工程、经济、教育、医疗、规划、设计、文学、艺术、体育、新闻、理论、出版、法律服务等领域获得省部级表彰奖励或荣誉称号的”,该两个条款不能以集体奖励申请高层次人才认定。其他条款有明确规定集体奖励可以申请的,按该条款执行。
3.关于综合性的国家级、省部级表彰奖励。根据《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是指在我市工作的高层次创新创业型人才”的规定,综合性的奖励,不能体现其专业技术水平,暂不能予以认定。
二、关于“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如何界定?
答: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第七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其中授予特等奖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的规定,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应以国家教育部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学成果等次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44号)第四条“自治区级教学成果等次每2年评定1次,设特等、一等、二等3个等级”和第六条“自治区级教学成果等次的评定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定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同类评定有些省(直辖市、自治区)称为“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有些省(直辖市、自治区)称为“省级教学成果奖”,因此,“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等同于“省级教学成果奖”,应以省(直辖市、自治区)级教育厅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准。
三、关于事业单位不同身份岗位工作人员是否能认定高层次人才?
答:根据《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实施办法》第六条“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列入认定范围”的规定,对于事业单位不同身份岗位工作人员申请认定高层次人才,以申请人员编制身份为准,即申请人为事业编制的,则可以申请高层次人才认定;若申请人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则不能申请高层次人才认定。
四、关于企业党委(群)、纪检、工会、法务、审计、行政人事部门负责人是否属于“企业高管、企业中层正职及以上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企业非常设机构的正职是否按中层正职界定?
答:企业法务、审计、行政人事等部门负责人可按照“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申请认定为相应类别的高层次人才;党委(群)、纪检、工会部门负责人按照“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申请高层次人才的,暂不予认定。企业非常设机构,如项目部等属于临时部门,其正职不能按照“企业中层正职(或相当于)及以上职务”进行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
企业法务、审计、行政人事等部门负责人以该职务条件申请高层次人才认定,可按照《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参考目录(2021年)》以下条款进行认定:
1.B类人才第一款第24项“在世界500强企业总部(见说明1)任过中层及以上高管或在二级公司任过高管,目前在我市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金融等现代高端服务业企业、重大项目企业和先进技术改造提升的优势传统产业企业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职务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2.C类人才第一款第11项“近5年在国内500强企业总部(见说明1)任过中层正职及以上高管或在二级公司任过高管,目前在我市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金融等现代高端服务业企业、重大项目企业和先进技术改造提升的优势传统产业企业担任(或相当于)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3.D类人才第一款第1项“近5年在区内外大型企业(主营业务收入4亿元以上)任过中层正职(或相当于)及以上职务,目前在我市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金融等现代高端服务业企业、重大项目企业和先进技术改造提升的优势传统产业企业担任(或相当于)中层正职及以上职务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五、关于未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职称评审专业目录的通知》(桂职办〔2020〕4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5号)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是否能等同于职称,按照职称相关认定条款申请高层次人才认定的问题。
答:《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参考目录(2021年)》相关条款中所述“职称”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等级称号,以《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职称评审专业目录的通知》(桂职办〔2020〕42号,以下简称《广西职称评审目录》)职称评审目录为准。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规〔202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5号,以下简称《广西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中规定的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职称。比如,“企业思想政治政工师系列”属于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不在《广西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和《广西职称评审目录》内,因此不能等同于职称,不能按照相关认定条款申请高层次人才认定。
另外,目前国家和自治区层面暂未出台国内外职业资格证书等级互认的具体可操作文件,因此未列入《广西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暂无法按照职称进行认定。
六、关于“特别突出”如何界定?
答:《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四)项“A类人才无年龄限制;B、C、D类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E类人才不超过40周岁,特别突出的最高放宽年龄5岁”中“特别突出”的标准是所获奖项、荣誉为省部级及以上奖项、荣誉,所获成果要高于申请类型的同层级标准。
七、关于银行行长助理是否属于(或相当于)“企业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答: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2年修正)》第七十八条“中资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风险总监、合规总监、总审计师、总会计师、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职级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的规定,行长助理属于高级管理人员。银行副行长相当于企业副总经理,根据银行组织架构图和任职文件,行长助理可按相当于副行长职务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进行把握。
八、关于高层次人才认定中全职如何界定?
答:“全职工作”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申请人的工作单位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为3年及以上)的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缴纳个税的申报单位(缴纳6个月以上)均一致,则界定为全职。顶尖人才“突破计划”对全职界定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2.在南宁市创办或参与创办具有国内先进技术水平、能够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企业,为第一大股东或占股(含技术入股)30%以上的合伙人。本人每年在邕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所创办或参与创办的企业正常运转6个月以上、有不少于5人在本地工资发放或社保缴纳记录、有正常业务开展的资金流水账单。
退休返聘人才如符合全职工作以上第2个情形的,按全职工作进行认定;如符合每年工作累计3个月以上的,按柔性引进进行认定。
九、关于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人才是否属于高层次人才认定范围的问题。
答:律师事务所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登记的主管机关、住所地判定,如属于自治区司法厅或南宁市管理的、住所地在南宁市的律师事务所,其全职引进或柔性引进的人才可申请认定南宁市高层次人才。
十、关于在我市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金融等现代高端服务业企业、重大项目企业和先进技术改造提升的优势传统产业界定的问题。
答:《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参考目录(2021年)》中“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金融等现代高端服务业企业、重大项目企业和先进技术改造提升的优势传统产业”的界定以《南宁市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企业名录》为依据。
十一、关于“二级公司”的界定问题。
答:《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参考目录(2021年)》中“二级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执行,即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人事等权力属于一级公司所有。
十二、关于医疗保障服务中心是否属于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答: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参照《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参考目录(2021年)》中的“医疗卫生类事业单位”执行。
十三、关于高层次人才离职后到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或工作调动到自治区企业的,能否继续享受我市人才政策相关待遇的问题。
答:根据《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实施办法》第六条“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列入认定范围”和第十四条“高层次人才与其所在单位工作合同期满后未续签且不在我市就业的,或在高层次人才认定有效期内辞职、工作调离南宁市的,不再享受我市人才政策相关待遇”的规定,高层次人才离职后,工作调动到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自动取消其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资格,不再享受我市人才政策相关待遇。工作调动到自治区企业的,若该企业列入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企业名录内(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享受人才政策相关待遇;若该企业未列入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企业名录内(有效期内)的,不再保留其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资格,不再享受我市人才政策相关待遇。
中共南宁市委员会组织部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