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医保规〔2022〕2号)文件,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医保基金承受能力、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现将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报销待遇调整如下:
一、调整职工医保肾透析报销比例
参加职工医保的慢性肾功能不全肾透析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分担支付:
二、增加城乡居民医保肾透析患者二次报销待遇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慢性肾功能不全肾透析患者,发生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后,剩余的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根据以下标准按分段累进制给予一次性报销。(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肾透析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不进入二次报销范围。)
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文件同时废止。
桂林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