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石家庄)

本站发布时间:2020-06-16
省市地区:河北,石家庄市
发文机构: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石公积金〔2020〕5号
发文日期:2020-06-16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开展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现将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在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

二、调整内容

1、缴存基数计算口径及标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020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

2020年1月1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2、缴存基数上下限。根据《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按照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石家庄(不含辛集)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6980元测算,2020年度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为19245元,最低为3849元。

3、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以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对缴存比例进行调整,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当一致;如不调整,可仍执行原缴存比例。

4、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三、调整程序

1、各缴存单位应于缴纳2020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

2、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业务,各缴存单位原则上通过单位版网厅自行办理;确需柜台办理的,可到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

3、各缴存单位到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的,需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明细表》;办理缴存比例调整业务的,需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单位信息变更表》。所有表格均可在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www.sjzgjj.cn)下载。

四、注意事项

1、各缴存单位到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时,人数较多的单位应同时报送Excel电子表。

2、各缴存单位要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缴存基数、比例调整通过后,各缴存单位应将调整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3、各缴存单位在调整缴存基数时,应对职工个人信息进行核对,如有错误,请及时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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