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做好2018年新办理企业退休(退职)手续人员(以下简称2018年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工作,省人力社保厅印发了《关于2018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对2018年企业退休人员的过渡性调节金和最低基本养老金问题作出规定。
一、 关于过渡性调节金问题
2018年企业退休人员可享受过渡性调节金,用公式表示为:
过渡性调节金=基准调节金+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年限×调节系数。2018年,全省基准调节金为480元,调节系数为3。
例如:某企业职工2018年3月年满60周岁退休,累计缴费年限为30年,平均缴费指数为2,2018年过渡性调节金为660元(480+2×30×3=660元)。
二、关于最低基本养老金问题
2018年企业退休人员中,凡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发给最低基本养老金。2018年最低基本养老金计发口径为: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2017年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当地2017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补足。如当地2018年最低基本养老金低于2017年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2017年当地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
例如:某县2017年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为1500元(2017年月人均基本养老金2500元×60%),2018年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为1440元(2018年月人均基本养老金2400元 ×60%),按2018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2018年当地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可补足到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