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市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2-05-20
省市地区:辽宁,沈阳市
发文机构: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05-2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印发《沈阳市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 阳 市 财 政 局

2022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


按照《中共沈阳市委办公室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提高技术工人待遇实施方案>的通知》(沈委办发〔2019〕4号)和《兴沈英才计划》等相关要求,支持各类企业自主开展补贴性培训,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企业出资组织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培训

(一)适用范围及标准

1.企业资质。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

2.培训对象。参加培训职工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高级工、技师等;

(2)按国家职业晋升标准从事本职种工作满足晋升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条件。

3.补贴标准。企业出资组织符合条件的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培训经费按新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分别为3500元、5000元标准直补企业。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技能培训经费,培训经费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中列支。

(二)组织实施

1.申报备案。拟出资组织职工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企业,至少在开班前10个工作日,向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开班申请,经审核备案后方可开班。未经审核备案开展培训的,不能申领培训经费。市属企业及驻沈中省直等企业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备案,其他区属企业向社会保险缴费地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备案。备案材料主要包括:

(1)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备案申报书(附件1);

(2)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方案(附件2);

(3)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培训合作协议(附件3,企业自行组织培训的不需提供);

(4)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名单(附件4);

(5)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诚信承诺书(附件5)。

2.组织培训。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应制定科学的培训方案,学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标准执行,根据职业工种及技能等级不同,培训期限3-6月。培训内容主要包括通用素质课程、专业基础课程、操作技能课程等,三者占学时总比一般为20%、20%和60%。企业须按核准的培训计划、培训项目、培训人员、培训时限、培训流程等组织实施培训。

企业开展通用素质、专业基础等线上培训课程的,线上培训平台应具备学员注册、签到、学习记录等功能,且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并合理设置线上授课、练习、评价等功能模块。

3.证书考核。企业职工按规定学时完成培训后,应在6个月内组织符合条件的学员参加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考核认定。

(三)培训经费申领拨付

1.经费申领。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结束后,应在培训结束后的12个月内向申报开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经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领培训经费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6-1);

(2)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合格人员名单(附件7);

(3)培训合格人员取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

(4)合格人员培训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5)5次培训视频及每月3张培训照片,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手册(培训日志),具有线上培训课程的提供学员线上培训数据相关证明材料;

(6)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2.资金拨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所负责的企业申报培训经费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申领培训经费条件的,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网站公示拟享受培训经费的企业名称、培训合格人员及经费金额等内容,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培训经费拨付至企业银行基本账户。

二、参保职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经费

(一)适用范围及培训经费标准

1.职工条件。申领培训经费前在我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的企业职工,自2022年1月1日起取得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补贴标准。取得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按照3500元、5000元标准补贴职工本人。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培训经费,补贴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中列支。

(二)组织实施

1.受理。企业职工依法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自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缴费地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申报材料如下:

(1)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申请表(附件6-2);

(2)新获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领培训补贴前12个月连续社保缴费证明。

2.审核。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与社会保险信息比对,对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企业职工参保情况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由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告知申请人;审核通过的,履行公示程序。审核证书查询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zscx.osta.org.cn)、辽宁职业资格工作网(www.ln.osta.org.cn)、沈阳市职业资格工作网(http://www.sy.osta.org.cn/)。

3.公示。经审核符合申领培训经费条件的,在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同级政府网站公示拟享受培训经费人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拨付。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培训经费一次性划入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有利于弘扬工匠精神,有利于引导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和职业转换能力,为我市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市、区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保证政策实施到位。

(二)强化监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业务培训,强化工作指导、监督;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监管工作。企业和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协议要求依据教学计划开展培训,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培训经费的企业和培训机构依法列入失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规范管理。培训期满,企业要及时提交申报的所有纸质材料(包括视频、照片、考勤等佐证材料),加盖公章后装订成卷,一式两份,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执一份,此资料要求保存三年以上。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每月15日前将领取培训经费人员明细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附件:

1.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备案申报书

2.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方案

3.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培训合作协议

4.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名单

5.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诚信承诺书

6.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企业(个人)申请表

7.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合格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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