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区)劳动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温州、余杭社保局,省级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意见》(浙政发(1993)227号)和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部发(1997)22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7年7月1日起,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企业中,凡在1996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省劳动厅浙劳险(1993)185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满4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增加40元;
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40年的退休人员增加35元;
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退休人员增加30元;
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退休人员增加25元;
退职人员增加15元。
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作缴费年限,对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计发退休费的退休人员,在执行上述标准时仍以连续工龄长短作为划档依据。
二、199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退休、退职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低于上年同类人员基本养老金(含本通知调整的基本养老金)水平的,予以补足。
三、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的费用,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列支渠道解决。
四、企业离休人员和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养老金的调整办法另行通知。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