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公共就业服务“全市通办”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6-27
省市地区:山东,青岛市
发文机构: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8-12-26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实施公共就业服务“全市通办”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方便群众就近办事,根据《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厅字〔2018〕32号)、《关于印发<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青人社字〔2018〕37号)和《关于深入推进“一次办好”改革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8〕22号)要求,自2019年1月起,26项公共就业服务事项实施“全市通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打破公共就业服务属地化办理模式,通过全市统一的信息交互平台,群众在全市任何一个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均能办理相关业务,让数据多跑路、群众最多跑一次腿,提高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全市通办”事项清单

  对符合“全市通办”条件的事项,采取动态化、清单式管理。2019年1月1日起,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26项公共就业服务事项纳入“全市通办”事项清单(具体见附件)。2019年,按照“成熟一项、纳入一项”的原则,由市人社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2019年底前实现全部公共就业服务事项“全市通办”。

  三、办理方式

 “全市通办”事项办理方式主要分为“一网通办”和现场通办两种方式。

 (一)“一网通办”。对“一网通办”事项,申请人可通过青岛就业网或智慧人社手机APP或青岛微就业公众号办理,全程通过网上或手机申请、受理、办结,不需要到现场办理。

 (二)现场通办。对现场通办事项,申请人可就近到市、区(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

   四、受理模式

  “全市通办”事项按照标准化要求,实行同一事项同一申报条件、同一办事流程、同一办事标准,分为直接办理和收受分离两种受理模式。

 (一)直接受理。申请人在“全市通办”受理机构任何一个机构提交办事申请,受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直接受理,办理结果直接反馈申请人,全市认可。

 (二)收受分离。申请人在“全市通办”受理机构任何一个机构提交办事申请,受理机构通过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将申请材料通过高拍仪拍照上传并流转至申请人户籍地(常住地)或企业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受理审核责任主体保持不变。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实行公共就业服务“全市通办”是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重要举措, 有利于解决群众日益增长的办事需求和服务资源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软硬件建设,确保“全市通办”落到实处,真正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让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便利。

 (二)加强考核。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将公共就业服务“全市通办”工作纳入政务服务考核,加强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考核监督,对落实“全市通办”工作不力的予以问责。

 (三)加大培训力度。公共就业服务“全市通办”实施后,各项服务事项的经办模式和经办流程都将发生较大变化,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切实提升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确保为群众提供精简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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