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01
省市地区:海南,三亚市
发文机构: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04-29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三亚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琼府〔2021〕31号)要求,三亚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三亚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证照分离”改革的意义

“证照分离”改革的目的是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让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能快速办理许可证并开展经营。“证照分离”改革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商事制度改革的延续和深化,对于创新行政管理方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当前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下,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对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促进更多市场主体发展壮大,稳住经济基本盘具有积极作用。

二、“证照分离”改革的任务

(一)建立动态清单管理机制。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逐项甄别,凡属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全部纳入改革清单。经梳理,形成了三亚市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改革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的颁布、修订和废止情况,动态调整更新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1.全覆盖。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逐项甄别,属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做到全覆盖、无遗漏。

2.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是指与企业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密切相关,企业不取得许可就不能进入特定行业或领域开展经营的行政许可事项。第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属于行政许可事项,不包括行政许可以外的行政确认、行政备案、行政指定等事项。第二,两类行政许可事项不属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第一类是只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如宗教团体)和自然人的行政许可事项。第二类是针对企业建设特定项目、生产特定产品、提供特定服务、开展特定活动的行政许可事项,这类事项主要实行“一事一批”或“一品一证”的管理模式,与企业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没有直接关系,不影响企业进入特定行业或领域开展经营,因此不属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3.清单动态调整更新。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不断进行立改废释,其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也需要相应跟进调整。同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也需要根据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实践情况进行调整。

4.接受社会监督。清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有利于防止变相审批和违规限制,也有利于广泛听取企业意见,持续深化改革。

5.非禁即入。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经营,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属于政府权力事项的正面清单,按照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企业“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依法开展经营。

(二)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4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要停止实施审批,不得将其转移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变相实施;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要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要依法采取下放审批权限、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和压减审批时限、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有限期限等措施,方便企业办事,减轻企业负担。

三、“证照分离”改革的配套措施

按照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要求,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既实现“证”与“照”管理功能相分离,又加强“证”与“照”服务和监管相衔接,努力提升改革综合效应。

(一)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全市范围内均使用统一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登记经营范围。规范目录中的经营范围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经营范围”,企业进入这些行业,领取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另一类是“许可经营范围”,企业进入这些行业开展经营,除领取营业执照外,还必须办理相关许可证。

企业登记注册时,自主在规范目录中选择经营范围;企业选择的经营范围属于“许可经营范围”的,登记机关将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后,登记机关将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

(二)完善电子证照应用生态。以利企、便民、便捷、高效为导向,依托电子营业执照系统专网,推动实现电子营业执照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通行应用,充分利用电子营业执照的身份认证、照面信息获取、执照留档等功能,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在涉及市场主体准入、纳税申报、社保缴纳、公积金办理领域,实现市场主体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过程中进行身份认证。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后,即时生成电子营业执照并存储于市场监管总局电子营业执照库,企业可随时申请下载使用,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市场主体取得主体资格的合法凭证。继续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深化数字化概念,逐渐引导大众转变观念,达成想用、会用、能用的良好氛围。协同各部门推进使用电子营业执照标准化,统一各部门业务办理材料规范,加强数据互通,实现无障碍电子营业执照互认,保证在线查询、电子确认以及数据推送的及时性、准确性。

四、“证照分离”改革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履行监管职责,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问题。

1.直接取消审批后的监管。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原许可实施部门仍然对相关行业或领域承担监管责任。相关企业登记注册后,市场监管部门向有关主管部门推送信息,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将其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

2.审批改为备案后的监管。改为备案的事项,备案机关要及时将相关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对备案事项的监管和法律责任制度,对企业违反规定不备案、逾期备案或者备案材料弄虚作假的情形,可以依法设定法律责任。

3.实行告知承诺后的监管。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实行告知承诺后,政府部门要按照事先明确告知的监管方式、标准等开展监管。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办证的企业,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发证后的核查。在监管过程中,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政府部门的日常监管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其主要目的,一是解决一些领域存在的检查任性、执法扰民、执法寻租等问题,减轻企业负担,对守法者“无事不扰”;二是实现政府部门有限监管资源的最优配置,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和法律法规震慑力,对违法失信者“利剑高悬”。根据从政府各部门、互联网平台等多渠道归集的各类涉企信息,梳理出可以反映企业信用风险状况的信息,制定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的模型和标准,通过大数据等技术,自动对企业信用风险状况进行分类,并依据分类结果调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抽查比例和频次,使不同信用风险状况企业在被抽查监管概率上体现差异,提升监管精准度和效能。政府部门将结合行业风险和企业信用情况,在审批和监管工作中,依法更多采取差异化分级分类管理措施,更有效地激励守信、惩戒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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