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服务指南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09
省市地区:广西,桂林市
发文机构:桂林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5-09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40.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服务指南

(一)办理条件

准予批准的条件: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申请结算。

不予批准的情形:停止协议的,正在查处中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非DRG结算。

(二)申办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

image.png

(三)办理方式

1.窗口受理:直接到各级医保经办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网上申报:进入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http://zwfw.gxzf.gov.cn/)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网上服务大厅(https://ybwt.ybj.gxzf.gov.cn/)进行网上申报。

(四)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程序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程序包括申报、审核、结果反馈程序:

1.申报

定点医药机构每月10日前申请结算并交纸质报表,医保经办机构对报表进行初步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向定点医药机构反馈。

2.审核

医保经办机构业务、财务部门对报表所申报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对合规的医疗费用进行结算并发送数据到财务部门进行支付;不合规的医疗费用不予拨付。

3.结果反馈

医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支付完成,定点医药机构在系统进行收款确认。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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