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转公办理政策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襄阳市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襄公积金委[2019]6号)及国家住建部、湖北省住建厅、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相关政策规定。
二、商转公办理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1.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或一方应为襄阳市户籍,或者在襄阳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并在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
2.商转公属于转按揭贷款,必须取得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同意,出具同意办理商转公业务的“确认函”。
3.商转公住房能正常办理不动产第二顺位抵押,且原商业贷款结清后商业银行能够及时办理不动产单方解押。
4.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及以上,且最近缴存日距贷款申请日不超过3个月(含)。
5.贷款额度实行存贷挂钩,即:可贷额度≤职工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之和×(10+夫妻双方缴存年限)。同时,可贷额度不得大于差别化信贷政策贷款额度及商转公的原商业房贷余额。
6.贷款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即:职工家庭(夫妻双方加未成年子女)住房拥有套数,认房也认贷,以户籍地、工作地、购房地的房查证明拥有套数,加上“个人信用报告”中未结清的住房贷款或近两年内结清、能够证明住房现状,汇总认定。如职工家庭名下未有住房,购买第一套住房的,首付不低于30%,执行标准利率;如职工家庭名下已有一套住房,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不低于50%,利率执行标准利率的1.1倍;如职工家庭名下已有两套住房,购买第三套住房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1)购买房龄20年以上的二手住房(现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另增加10%的首付,且贷款年限不得超过土地到期年限。
(2)住房公积金贷款以职工家庭为单位,累计可以使用2次。
7.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它债务。职工家庭(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其他负债月还款额≤职工家庭(夫妻双方)的月平均工资×50%,职工家庭(夫妻双方)还款来源以其近6个月平均工资性流水金额确认,月工资性流水金额应与个人所得税缴税标准、社保缴费基数、公积金缴存基数相一致,如不一致的,以近6个月平均工资性流水、个人所得税缴税标准、社保缴费基数、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最低标准予以认定。
8.个人征信以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数据为准,近5年循环贷款及非循环贷款逾期次数达到连续3次或累计6次的,不予贷款。已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的,近5年逾期次数达到连续3次或累计6次的,不予贷款。
9.原商业房贷已经取得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能够提供所购房产的《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以及原商业房贷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
10.原商业房贷已还款一年(含)以上,信用良好且无逾期贷款余额;原商业房贷未结清且贷款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提前结清借款。
11.申请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应提供相关材料。职工离婚后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应取得《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一个月以上。
12.近2年襄阳引进的高学历、高技术人才,办理商转公时适用襄阳市高学历、高技术人才政策。
13.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委托贷款银行依法、依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商转公所需材料
1.《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2.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单身状况承诺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不低于6个月个人工资性收入银行流水单原件。
4.商业银行出具的“同意提前还款确认函”及“商业房贷还款计划”,提供资金证明(原商业房贷还款卡余额回执)。
5.申请人(或配偶)所购住房的《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以及原商业房贷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或配偶)经商业房贷已经取得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7.借款人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户籍、工作单位及购房所在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分别出具的家庭拥有住房证明原件。
注:部分地区不动产登记信息没有融合,需分别出具住建、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房查证明。
8.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商转公办理网点
市直贷款办理见下表,各县(市)区办理网点为当地市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