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及相关规定,现将2016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2015年月平均工资额。
工资额的计算口径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二、职工2015年月平均工资额超过28,913元的,以28,913元作为职工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月平均工资额低于我市对应地区2015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以2015年月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特此通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