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东津新区社保中心,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为公平适度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权益,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保持政策的一致性,现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18〕37号)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及不足年限补缴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为:男职工30周年,女职工25周年,且本地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周年。其中:
1.本地实际缴费年限低于15周年的县(市、区),按逐年递增的方式过渡,从2019年7月1日起,逐年调整本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直至为15周年,其后不再递增。
2.本地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周年的县(市、区),从2019年7月1日起,职工医保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调整为15周年。本通知实施前原已按本地实际运行年限办理了不足年限一次性补缴手续的退休参保职工不退款。
(二)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实际缴费年限:指从襄阳市职工医保制度实施后,用人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在我市参加职工医保缴费的年限。转业和退伍军人在我市职工医保制度建立后的军龄视为本地实际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
1.我市职工医保制度实施前符合国家工龄认定政策的连续工龄列入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跨统筹地区流动转入的参保人员在参保转出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凭转出地医保机构提供的参保信息)列入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重复缴费期间的年限不重复计算,重复缴费原则上不予退费。
(三)在职职工医保欠费补缴计算办法
1.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因未及时缴费形成的医保欠费,按历年已核定生成的数据进行补缴;
2.用人单位申请补缴中断参保期间的职工医保费时,应按规定如实申报职工工资基数,医保经办机构按申办日期对应医保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的缴费基数按照保底封顶规则进行核定;
3.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补缴中断参保期间的职工医保费时,医保经办机构按申办日期对应医保年度的缴费标准进行核定。
(四)退休人员职工医保不足年限补缴计算办法
1.退休人员在申报办理职工医保不足年限补缴时,若选择“一次性补缴”,则不足年限补缴的计算公式为:
(1)职工医保不足年限一次性补缴金额=不足年限所对应的月数×办理一次性补缴时当地职工医保最低月缴费基数×8%;
(2)职工大病保险不足年限一次性补缴金额=不足年限所对应的月数×职工大病保险月缴费标准;
(3)职工大病保险十年预留金额=120个月×职工大病保险月缴费标准。
2.退休人员在申报办理职工医保不足年限补缴时,若选择“按月补缴”,其因退休原因导致中断参保的职工医保费按其办理退休不足年限补缴时当地职工医保最低月缴费基数进行核定。
3.原已办理了按月补缴、且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退休人员,按照“就低不就高”原则,按政策调整前后较低的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继续缴费,直至达到最低缴费年限。
4.本地职工医保实施“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后不再缴费”政策(指职工医保“单基数”政策)前已参加了职工医保、且在“单基数”政策之前退休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0周年。本地职工医保“单基数”政策实施前已参加了职工医保、“单基数”政策之后退休的人员,在本通知实施后办理职工医保不足年限一次性补缴手续的,按经办时对应的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规定执行。
5.用人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因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而需补缴的职工医保费,原则上由个人全额缴纳,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五)本通知实施后,未在本地参加职工医保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得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地职工医保。已经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不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二、行政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职工生育津贴
行政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等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其产假期间的工资福利按原渠道列支,个人不再享受生育津贴。
三、工作要求
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医保发〔2021〕63号)规定,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吃透政策,系统、准确、全面宣传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切实维护参保群众利益。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以前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和省出台新政策的,及时按新政策执行。
襄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