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社险发〔2016〕8号)
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省内异地居住人员住院医疗费直接结算工作,现将《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居住人员住院医疗费直接结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根据全省异地居住人员就医结算统一部署,重点解决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居住人员住院(以下简称省直医保省内异地居住住院)医疗费垫付问题。
二、推进步骤
省直医保省内异地居住住院直接结算工作采取试点先行,稳步推进方式。2016年7至8月份在大连市试点运行,9月份逐步在本溪、锦州、营口、盘锦、铁岭、葫芦岛六个城市开展。辽阳、抚顺、丹东、阜新、朝阳、鞍山六个城市开展时间根据各自城市省内异地居住住院直接结算工作进展情况,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服务
省直医保省内异地居住住院直接结算工作是省委、省政府重点关注的民生工程之一,事关广大省直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参保人员期望很大。各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专人负责把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一位参保人员,全力做好省直医保省内异地住院直接结算工作。
(二)掌握实质,正确引导
1、省内异地住院直接结算人员的资格确认按本《暂行办法》执行。各参保单位要全面准确把握《暂行办法》的实质目的是缓解退休异地安置人员和在职驻外人员省内异地居住期间花费较大的住院医疗费垫付问题。
2、省内异地居住住院直接结算是对“个人先行垫付,后由单位向我局申报”原结算方式的改进,省内异地居住人员可自愿选择原结算方式或住院医疗费直接结算。对已办理异地居住就医并自愿选择直接结算的人员,各参保单位可参照《暂行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妥善做好两种结算方式的过渡和衔接。
3、由于各市医保政策规定及医保经办机构业务范围的差异性,省内异地居住人员住院医疗费直接结算目前仅解决统筹基金个人先行垫付问题,省直医保中的公务员补助基金和大额补充保险支付仍需原渠道解决;不能直接持卡结算的其他医疗类别仍需原渠道解决。
4、各参保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避免因过分强调就医和结算的便利性引发对相关政策的错误解读。
(三)加强沟通,保障实效
省直医保省内异地居住住院直接结算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对信息化建设依存度较高,需要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院的支持与配合,在推进和运行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些问题和困难。各参保单位要密切跟踪,掌握异地居住人员住院就医、费用结算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及时与我局沟通联络,反馈有关情况,我局即时与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联系解决,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利益不受损失。
四、其他
随着省内外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一些医院的医院等级和医院名称都有所变更,直接影响了省直异地居住人员报销准确性。为确保基金支付安全,各参保单位要加强对仍需按原渠道(含省外)核报要件的核对,对住院收据、费用明细、住院病案复印件上显示的医院名称和等级与《辽宁省省直医疗保险申请异地就医审批表》指定的医院名称、级别不相符的,参保单位要把异地医院发生信息变更的证明材料一并提供给我局。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6年7月11日
说明:随着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快速推进,省直医保省内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将逐步统一到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规程上来,《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居住人员住院医疗费直接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参见《关于印发〈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辽社险办〔2017〕29号)。
辽宁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2019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