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20
省市地区:山东,烟台市
发文机构: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1-03
执行日期:2023-01-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做好2023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参保缴费单位:

根据鲁人社字〔2022〕16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就2023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申报起始时间

2023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自2023年1月1日正式开始,请各单位按照规定及时申报。

二、缴费基数确定

2022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之前,参保单位2023年度社会保险月基数上下限暂定为21888元和4378元,待山东省2022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对月缴费基数超出300%和不足60%部分,多退少补。

各单位应按照职工本人2022年月均工资总额为职工申报2023年度的缴费基数。根据国家规定,“工资总额”即本单位在报告期(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参保缴费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如实申报。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三、申报方式

2023年度企业职工缴费基数均通过“烟台人社网上办事大厅”申报。各参保缴费单位缴纳2022年12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并完成当月缴费人员增减业务后,通过“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缴费基数申报”功能,申报2023年度缴费基数。

注意:参保单位在申报2023年度缴费基数时,应如实按照职工2022年度月均工资总额进行申报,社保系统将对单位申报的月均工资总额进行保存。若单位申报的职工月均工资总额介于2022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与暂定基数下限之间,则社保系统将在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后自动进行调整退费。

特别提醒:介于2022年度很多企业在申报职工缴费基数时,直接按照暂定最低基数申报,导致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后,社保系统无法进行调整退费。因此,特别提醒各参保单位,各单位申报职工2023年度缴费基数时,一定要按照职工2022年度实际月均工资总额填写,不要直接填写暂定最低基数。

四、申报及调整时限

1.请各参保缴费单位于2023年1月缴费前完成缴费基数的申报工作。逾期未申报将影响企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

2.参保缴费单位因失误等原因,造成职工2023年度缴费基数不准确的,需经社保经办机构稽核后重新申报调整,基数差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对差额部分自2023年1月起收取滞纳金。

附件:关于暂定2023年度全省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1).pdf    

         2023申报缴费基数(烟人社字〔2022〕142号)(1)(1).pdf                                  


烟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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