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09
省市地区:上海
发文机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发文字号:沪人社规〔2023〕9号
发文日期:2023-04-27
执行日期:2023-05-01
废止日期:2024-12-31
摘要: 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增强市场主体活力,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在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考核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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