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的通知(锡房金【2015】38号)

本站发布时间:2015-07-14
省市地区:江苏,无锡市
发文机构: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锡房金【2015】38号
发文日期:2015-07-14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的通知(锡房金【2015】3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锡房金联[2015]2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现将有关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起,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二〇一四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

二、职工月平均工资参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为方便单位对职工月均工资的计算,可参照二〇一四年度职工养老保险确定的缴费基数的月平均值执行(事业单位职工月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缴费工资基数的按职工二〇一四年度实际月均工资收入确定)。

三、市区二〇一五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调整为16700元。职工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最低限额调整为1630元(按上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四、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12%;企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个人仍在8%—12%幅度内确定(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必须相同)。

二〇一四年度为亏损的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职工大会(职代会)讨论通过,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单位二〇一四年度财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或二〇一四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有关书面文件审核批准后,职工和单位缴交比例可分别为5%;二〇一四年度为微利的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职工大会(职代会)讨论通过,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单位二〇一四年度财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或二〇一四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有关书面文件审核批准后,职工和单位缴交比例可分别为6%。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

五、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其新职工住房补贴,机关、事业单位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15%缴交,企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仍在13%—18%的幅度内确定缴交。

六、计算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月缴额时一律见角、分进元。

七、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月缴额须填报“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基数调整表”,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送交缴存银行公积金专柜。各缴交单位可登陆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在“职工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单位汇(补)缴表格”文件内下载。

八、网上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的单位,可直接在网上调整基数。

九、各缴存单位应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底之前做好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额的调整工作,自七月起至调整当月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单位应在调整缴存基数后作一次性补缴。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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