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3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及《丽江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细则》的规定,现将2018年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进行调整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缴存工资基数上限
根据《丽江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细则》的规定,职工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不得超过丽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三倍。按照丽江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7年丽江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3865元,月平均工资为6155元。因此,2018年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上限为18465元/月,凡月工资收入超过18465元的职工,按18465元的月缴存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低于18465元的职工,按实际工资收入作为月缴存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工资基数下限
根据《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丽人社发〔2018〕39号)精神,2018年丽江市最低工资标准为:二类地区1500元/月,适用于丽江市古城区、玉龙县;三类地区为1350元,适用于丽江市所辖其他各县。
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当地最低工资。因此,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下限分别为:二类地区为1500元/月,三类地区为1350元/月。
三、缴存比例及缴存额
2018年丽江市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比例维持不变,最高比例为12%,最低比例为5%。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职工的月缴存基数×月缴存比例(四舍五入,按元计算)+单位给予的同等金额补助。
四、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调整相关事宜
(一)此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调整的执行期间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二)缴存基数上、下限调整后,2018年本公告下发前,少缴的单位,可进行补缴;
(三)严格执行缴存基数上、下限规定,既不得高于缴存基数上限,也不得低于缴存基数下限。
各缴存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多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可以临时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恢复正常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