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州有关文件要求,现就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审时间
2018年6月4日至7月13日(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6月30日前完成)。
二、缴存基数及比例
1、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缴存基数以人社部门审核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含“机关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即:第十三个月工资)基数为准(扣除独生子女费、回族补贴、住房补贴和我州2017年完善规范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改革性补贴和奖励政策工资)。
2、中央、省直属单位和非行政事业单位的缴存基数以单位审核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基数为准(扣除独生子女费、回族补贴、住房补贴)。
3、缴存基数和比例执行“保低限高”标准。缴存比例不低于5%,不高于12%;最低缴存基数不低于人社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月缴存额不得低于150元(单位、个人各缴存75元),不高于2017年大理州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根据大理州统计局提供的《2017年全州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017年大理州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5319元,月平均工资为6277元,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18831元,月缴存额不得超过4520元(单位、个人各缴存2260元)。
三、相关要求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只在年审期间变更一次。新缴存基数2018年7月起执行,涉及每位缴存职工的切身利益,请各缴存单位按时进行年审,过时不参加年审造成职工权益受损的,由缴存单位自行承担。
2、请各缴存单位到大理管理部拷贝2018年度年审数据(若2018年6月份发生人员变动或以往发生变动未进行变更的,请办理转移变更手续后再拷贝),并认真核对单位注册信息、缴存职工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确保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注册信息的完整、准确。
3、审核时请提供2017年度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表一份(纸质加盖印章);《汇总表》和《缴交名册明细表》一式二份(纸质材料加盖印章)及电子文档。
4、州、市财政代扣代缴单位,未通过2018年度公积金年审的,上报2018年7月份职工工资时,代扣代缴公积金部分不得上报财政部门,通过年审后再上报财政部门进行代扣代缴。
5、非行政事业单位,2018年度需变更缴存比例的,在拷贝年审数据时提出申请,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批准后执行新比例。
特此通知
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理管理部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