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可申请延长还款期限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23-02-07
省市地区:北京,北京市
发文机构: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1-04
执行日期:2023-01-01
废止日期:2023-12-31
摘要: 本市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可申请延长还款期限

  1月4日,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布消息,本市已缓缴2022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参保单位,自2023年1月1日起,可线上申请延长还款期限至2023年12月底,并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参保单位可通过三种方式补缴2022年缓缴费款

  2022年底本市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到期后,参保单位可以申请在2023年底前采取不定期、逐月或分期的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保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需要申请延长还款期限的参保单位,自2023年1月1日起,可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在“2022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模块中选择“申请延长缓缴补缴期限”,选择补缴方式并同意协议后即申请成功,每月申请时间为1日-25日。

  不定期补缴,参保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情况规划补缴时间,最晚于2023年12月征收期结束前缴清已缓缴费款。

  逐月补缴,参保单位可于2023年4-12月社保费征收期内逐月补缴已缓缴费款,补缴月与2022年缓缴月一一对应,即2023年4月征收期补缴2022年4月缓缴费款,以此类推。

  分期补缴,参保单位采取分期的方式补缴已缓缴费款,分期补缴时间安排在2023年6月、9月和12月社保费征收期内。即2023年6月征收期补缴2022年4-6月缓缴费款,2023年9月征收期补缴2022年7-9月缓缴费款,2023年12月征收期补缴2022年10-12月缓缴费款。

  三种还款方式对应不同补缴安排

  对于选择不定期补缴方式的参保单位,可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2022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模块或到参保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前台申报补缴缓缴费款,本市人社部门将于2023年12月将尚未补齐的缓缴费款数据统一推送到税务部门进行兜底征收,请参保单位提前预留足够资金。

  对于选择逐月和分期补缴两种方式的参保单位,本市人社部门将统一根据缴费计划将应缴缓缴数据推送到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请参保单位提前预留足够资金,且应在安排的补缴时间一次性补缴对应时间段的缓缴费款。若未在安排的补缴时间缴费成功,参保单位可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2022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模块或到参保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前台申报补缴缓缴费款。

  缓缴单位应根据选择的补缴方式按照月份从前向后的原则按时缴纳。未于2023年12月社会保险费征收期结束前缴清已缓缴费款的,人社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法律法规对未补缴的费款进行处置。

  逐月或分期还款方式须在明年2月25日前申请

  市社保中心提示:在2023年2月25日前申请延长还款期限的参保单位,可选择不定期、逐月、分期补缴三种方式之一;在2023年2月25日之后申请的参保单位,不再统一制定逐月和分期补缴的缴费计划,单位需选择不定期补缴方式,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规划还款时间。如需修改补缴方式的参保单位,在2023年2月25日前可申请变更为不定期、逐月或分期补缴,在2月25日之后申请变更的参保单位,只能变更为不定期补缴。

  当单位选择按照逐月或分期方式补缴时,若未按照协议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时补缴,还款方式将从违约之日起自动变更为不定期补缴,单位应按照不定期补缴方式,最晚于2023年12月征收期结束前缴清缓缴费款。

  在参保单位社保费缓缴期间,如有职工申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或申请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或补缓缴月份基数差的,参保单位应先一次性足额缴纳该职工对应缓缴的三项社保费后再办理相应业务。如参保单位依法注销,应当在注销前足额缴纳缓缴的费款,再按照相关注销流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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