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天津)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13-05-16
省市地区:天津
发文机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津公积金委〔2013〕2号
发文日期:2013-05-16
执行日期:2013-07-01
废止日期:2014-06-30
摘要: 关于调整201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及我市有关政策,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201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1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1%。

(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三)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1500元),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6350元)。

(四)单位在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13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二、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申请提高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

全市机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最高比例,将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部门规定,另行通知。

(二)企业上一年度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12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5450元),可申请降低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

(三)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40%(2011年、2012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40%分别为1934元、2180元),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按照规定或批准的缴存比例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单位申请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并在办理缴存额调整手续前,持相关资料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申请手续。

三、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领导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工作政策性强,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级领导要列入议事日程,组织房改、劳动、人事、财务等部门,集中精力、抓紧时间认真填报职工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及时交回核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认真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上、下限规定,核实单位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保证201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顺利调整。

四、本通知有效期自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我市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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