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1-06-28
省市地区:河北,邯郸市
发文机构: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06-28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自愿缴存人、各县(市、区)管理部: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和《邯郸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心决定开展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审核范围

在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自愿缴存人等。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

1、即日起,缴存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随时通过“住房公积金网厅”办理基数调整,也可在工作日持相关手续到所属各县(市、区)管理部办理。

2、自愿缴存人员应根据本人上年度实际平均收入,在工作日到所属各县(市、区)管理部办理基数调整业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每年只能调整一次。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规定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邯郸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邯郸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713元,据此,2021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为17139元。

3、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未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邯郸市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经济开发区、冀南新区、峰峰矿区、武安市及磁县最低缴存基数仍为1790元;永年区、肥乡区、临漳县、成安县、曲周县、鸡泽县、邱县、涉县最低缴存基数为1680元;魏县、大名县、广平县、馆陶县最低缴存基数为1580元。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方式及注意事项

1、与中心签订了《邯郸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业务网上办理协议》的缴存单位可通过“网上营业厅”自助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业务。

2、通过柜台办理的缴存单位和自愿缴存人员,应提供加盖本单位印章(自愿缴存人员本人签字按手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审批表》,并同时提供一致的Excel电子表格。

3、各缴存单位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要对所属职工个人信息进行核对,职工个人账户信息有误的,一并进行更正。

4、各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月缴存额后,应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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