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养老服务条例》于2022年1月4日经日照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并于2022年1月21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民生保障特别是养老方面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市养老服务工作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条例》共6章42条。主要特点有:
一、突出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这个重点。《条例》第二章从12条到27条用了16条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作出了规定。
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概念和服务内容作了明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应当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机构为补充,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和志愿者公益服务共同组成,满足居家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生活照料、餐饮配送、医疗护理、健康管理、心理慰藉、关爱探访、家政服务、代缴代购、文化娱乐、紧急救援等。
对建设社区养老服务配套设施等作了具体规范。在城市,新建城镇居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城镇居住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置。每个社区至少配建一个面积不少于三百平方米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并明确,新建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应当设置电梯,且设置两台以上电梯的居住单元应至少设有一台可容纳担架的无障碍电梯。在农村,每个乡镇应当至少配建一个面积不少于六百平方米的养老综合服务中心,村至少配建一个面积不少于一百平方米的农村幸福院,相邻的若干村(社区)可以共同配置养老服务中心和农村幸福院。
在配建方式上:乡镇、街道养老综合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农村幸福院的服务用房,可以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新(改、扩)建等方式完成配置。
在运营模式上,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农村幸福院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运营管理,也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专业组织、机构运营管理。
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作出了明确:内容包括:定期免费基础体检和健康指导;推进落实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对六十周岁以上经济困难老年人给予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对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发放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对符合条件的特困、高龄、失能、重残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享受乘坐城市公交、参观旅游景点、社区食堂助餐等基本优惠服务政策;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对社会化服务也作了明确:乡镇、街道养老综合服务中心通过上门或者集中等形式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社会化服务,内容包括:助餐、助医、助洁、助浴、助行、助急等生活服务;护理、康复、用药指导等康复护理服务;日间照料、临时托养、短期照护等服务;关怀探访、生活陪伴、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精神慰藉服务;家庭照护技能培训、康复辅助器具租赁等家庭支持服务;老年教育、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服务;法律咨询等其他服务。
要求:乡镇、街道养老综合服务中心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农村幸福院,通过设置长者餐桌、长者食堂或者助餐点等方式,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资金筹集渠道:鼓励通过财政补助、村集体自筹、老人子女承担、社会捐赠、生产自助等多渠道筹集运营资金,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助餐配餐服务。
对医养康养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作出了有关规定:(一)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开展慢性病管理、健康咨询、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等公共卫生服务,开展自救和自我保健等健康指导;(二)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签约老年人提供慢性病连续处方服务,实施慢性病跟踪防治管理,为行动不便确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等服务;(三)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就诊和转诊服务;(四)与有需要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五)提高康复、护理床位占比。
同时,还明确了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完善社区用药、医保报销政策,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物供应,为老年人在社区治疗常见病、慢性病用药、家庭病床配药、医疗费用结算提供便利。
二、突出了机构养老服务这个重点。 明确要求,设立养老机构应当依法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养老机构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等要求,具备适应老年人生活需求的居住用房、医疗康复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和室内外活动场所,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
对公办养老机构规定:应当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床位有剩余的,可以向社会开放。
对社会化养老机构明确:支持社会化养老机构发展普惠养老服务,逐步提高护理型床位比例,为中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提供价格适中、方便可及、质量可靠的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多层次、个性化服务需求。
对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要求:签订合同,养老机构要与收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并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为老年人提供相应的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能力评估:养老机构应当在老年人入住前,对老年人能力进行评估,确定照料护理等级,制定安全风险基本应对措施,经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确认后,在服务合同中予以载明。
收费价格公开:养老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国家、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根据养老服务机构的经营性质、设施设备条件、服务质量、照料护理等级、服务成本等因素确定。养老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服务要求: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运营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与服务类型、照护要求、服务对象数量相适应的护理人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应当身心健康,具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养老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尊重收住老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
医养康养结合: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设老年病科,与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在疾病防治、康复护理、健康管理、技术支持、人员培训、资源共享等方面建立合作关系。支持养老机构设立老年医院、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等医疗机构或者在其内部设置门诊部、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卫生服务场所。
支持护理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具备服务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
支持发展中医药特色的医养机构,将中医诊疗、中医治未病、中医药保健康复融入健康养老。鼓励中医医师在养老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养生服务。
养老是“民生事业”,也是“朝阳工程”。借此机会呼吁各有关部门重视《日照市养老服务条例》的宣传贯彻,期待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坚持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构筑幸福养老家园,让老人们切身感受到“生活在日照就是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