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18-06-26
省市地区:浙江
发文机构: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8-06-26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是原高温津贴标准已4年未作调整。我省最近一次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是2014年。4年来,我省经济社会状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全省GDP已从2014年的4.02万亿元增加到2017年的5.18万亿元,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从48372元增加到61099元,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从1650元增加到2010元,居民消费价格(CPI)也累计上涨了7.71%。

二是与周边兄弟省市保持适当平衡。目前,全国月标准最高的是2018年5月新调整的江苏省,为300元;比我省高的还有江西省、山西省,都是240元;如算上按日发放的省市,则还有天津、湖北、四川等8个地区比我省日折算数高,与此相比,我省宜适当调整高温津贴标准。

三是职工群众和社会媒体高度关注。每到高温季节,高温津贴就会成为职工群众和社会媒体高度关注的话题,适时适度对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既有利于促进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又有利于营造正确的舆论导向。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

本通知共5条,分别对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发放有关问题、加强监督检查、施行日期等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有:

1.调整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室外作业人员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并规定发放时间为6月、7月、8月、9月。明确我省高温津贴发放是以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月份(6-9月)工作为标准按月发放,而不是以实际工作的高温天数计发,如:某劳动者7月份正常上班,其中5天在室外高温露天作业,企业该月应发放该劳动者300元高温津贴。

此外,在调整发放标准的同时,还对适用高温津贴的岗位分类作了完善。原高温津贴发放岗位分为高温作业工人、非高温作业工人和一般工作人员三类,企业确定岗位时要求较高、操作繁琐,企业和劳动者意见较大。此次将岗位调整为室外作业和室内作业两类,方便企业和劳动者把握。

2.明确高温津贴发放有关问题。一是对于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的劳动者,或者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的劳动者,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劳动者,规定企业要按照室外作业人员确定高温津贴标准。二是明确高温津贴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如:杭州某室外作业劳动者月工资标准为2010元,企业在6-9月应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外向其另行支付高温津贴,该劳动者6-9月的月工资应不低于2310元。同时,还规定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企业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能冲抵高温津贴。三是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企业不得扣减劳动者工资。企业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3.加强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督检查。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督促企业依法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工作安全卫生制度,确保夏季企业工作和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四、实施时间

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夏季,时间固定,有较强的时效性,为更好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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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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