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各区、市税务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4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一)2023年5月1日至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前,各市根据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实施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计算时点为2022年底。
(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后至2024年底,全省将统一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具体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根据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确定。
三、各地要高度重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落实工作,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加强基金运行监测分析,确保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开展降费核算工作并上报有关情况。各地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情况或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有关部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3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三、各地要加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也要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四、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五、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开展降费核算工作,并按月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