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化部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办理材料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6-27
省市地区:山东,青岛市
发文机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8-05-30
执行日期:2018-06-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简化部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办理材料的通知

各管理处: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办事材料,提升服务效能,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难点问题,经研究决定,对部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办理材料进行简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单位开通网上营业厅办理要件

取消单位开通网上营业厅提供的单位注册证明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简化职工办理的部分业务办理要件

(一)取消职工本人申请办理的部分业务所需提供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具体为:自由职业者账户设立、异地转移接续转入、住房公积金账户纳入暂存部管理、纳入暂存部管理的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直接调入(因原缴存单位注销等原因未能及时办理账户同城转移)、网厅商贷提取开通业务。

(二)取消职工本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账户纳入暂存部管理,提供的单位注销证明原件或单位兼并、合并、解散、撤销的批准文件原件和职工免冠照片,其中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准确完整的,无需提供工作经历证明。

三、简化部分提取业务办理要件

(一)取消职工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二) 6月1日起,通过柜面办理商贷提取业务的职工,只需提供一次借款合同原件,再次以同一份借款合同申请提取的,无需再次提供借款合同原件(需要在还款明细上注明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贷款银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其中偿还异地商贷的,同时只需提供一次购房证明材料(购房合同原件或房屋产权证原件、全额发票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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