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东部新区党群工作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22号)精神,为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工伤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伤认定权限问题
(一)根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2020年9月1日起,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工作。东部新区党群工作部办理工伤认定的权限按照《关于贯彻<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成人社发〔2020〕30号)规定执行。
(二)东部新区行政区划内用人单位目前尚在高新区和简阳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参保关系划转至东部新区前,其已参保职工的工伤认定仍由参保地人社行政部门办理。
二、关于印章使用问题
东部新区党群工作部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的工伤认定工作,应统一使用“成都市东部新区党群工作部工伤认定专用章”;东部新区党群工作部受成都市人社局委托办理的工伤认定,应使用成都市统一编码的“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章(22)”。本通知下达后,各区(市)县受市人社局委托办理工伤认定专用章编码见附件1。
三、关于工作指导、监督和保障问题
(一)要规范认定程序。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的通知》(成人社发〔2016〕2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切实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开展工伤认定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健全工作监管和经费保障制度。一是严格按照《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成人社发〔2017〕15号)要求,建立健全案例分析制度,坚持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决定。二是建立健全责任清单制度。自觉履行工伤认定“一岗双责”,建立《工伤保险责任清单》,加强对工伤认定案件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坚决杜绝在工伤案件办理中发生腐败行为。三是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要按照部、省、市有关规定,规范工伤认定业务档案制作、管理,提升工伤认定业务档案管理质量。四是建立健全情况报告制度。要严格按照市人社局要求行使工伤认定委托权限,并及时报送年度工伤认定工作情况报表。同时,及时向市人社局反映在工伤认定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五是建立健全经费保障制度。要按照成人社发〔2017〕15号文规定,落实事权责任,确保工伤认定工作经费不留缺口,并遵守“八项规定”和财经纪律,坚持专款专用,确保工伤认定工作经费用于工伤认定调查、组织工伤认定案例分析会、工伤认定档案制作、工伤认定培训等工作开支。
四、关于工伤认定片区划分问题
为确保全市进一步落实工伤认定案例分析制度。自2020年9月1日起,东部新区在工伤认定工作中,划入成都市工伤认定案例分析会第一片区,天府新区由原第一片区调整到第二片区,原第一片区其他成员单位不变。全市调整后的工伤认定片区划分见附件2。
五、关于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
自2020年9月1日起,东部新区应根据《关于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成人社发〔2017〕57号)规定的适用范围、对象、缴费规定、申请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有关规定,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
1.区(市)县受市人社局委托办理工伤认定专用章编码表
2.全市工伤认定案例分析会片区划分表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