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威海市教育局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7-05
省市地区:山东,威海市
发文机构: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威医保发〔2021〕61号
发文日期:2021-12-15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教体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国家级开发区科技创新局、教育分局、财政局、税务局,南海新区党群与人力资源部、公共服务局、财政局:

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医保发〔2021〕43号)和《威海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度调整居民基本医保费筹资标准

(一)2022年度居民基本医保费的个人筹资标准:一般居民仍为一档每人450元、二档每人650元,未成年居民及高校学生调整为每人300元。政府补助标准待上级明确后另行公布。

(二)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的划拨标准:自2021年起提高至90元/人/年。

二、完善部分参保缴费政策

(一)调整居民基本医保费集中缴费期。

城乡居民自缴纳2023年度居民基本医保费起,集中缴费期调整为上年度9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待遇享受期仍为下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逾期缴费的,个人不需再承担政府补助部分,但仍需缴费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保待遇(困难人员等特殊群体除外)。已在集中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居民在进入待遇享受期之前身故的,依申请予以退费,不纳入申请政府补助人员范围。

为方便广大城乡居民缴费,居民基本医保费集中缴费期调整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集中缴费期随之一并调整。

(二)完善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

自2022年1月1日起,新生儿参加居民基本医保统一按规定缴费,不需缴纳政府补助部分,其中,出生后6个月(含)内参保并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基本医保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出生后第7个月至12个月(含)参保并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基本医保费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超过12个月参保缴费的,缴费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待遇(困难人员等特殊群体除外)。

(三)统一城乡托幼机构在册儿童和在校学生参保缴费政策。

首次到我市就学的城乡托幼机构在册儿童和在校学生,因原参保地实行按学年缴费政策而未缴满年度居民基本医保费,可自愿按入学当年我市的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后,自9月1日起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已在我市缴纳居民基本医保费的城乡托幼机构在册儿童和在校学生,年度内到市外就学的,入学当年在学籍地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政策予以报销。

三、认真组织实施

做好居民基本医保工作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持续健康运行,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配合,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扎实做好参保缴费的宣传引导和新调整政策的普及解读工作,进一步优化服务措施,充分调动广大居民的参保积极性,要强化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清理重复参保,稳定持续参保,不断扩大参保规模,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各级医保部门要切实抓好居民医保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等工作。教育部门要协同做好城乡托幼机构在册儿童和在校学生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参保等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政府补助及时拨付到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协同推进“参保一件事”工作,同步做好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集中征缴期的衔接工作。税务部门要做好居民医保费的征收工作。各区市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威海市教育局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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