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中心,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医保发〔2021〕40号)和《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1〕152号)要求,促进“互联网+”医保服务改革创新,加快推进定点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医保支付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通知如下:
一、抓好“互联网+”医保支付工作
市医保中心,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宁东要按照属地原则组织推进互联网医院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督促各医疗机构的互联网医院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互联网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流程》和《医保移动支付系统对接流程及申请表》提出申请并做好落实工作,要把推进此项工作作为落实“转变作风提升质效”专项活动的重要举措,着力解决患者“多跑路”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参保群众获得感。
二、抓好互联网医院接入医保工作
各医疗机构要按《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要求的四个批次和自治区互联网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流程及医保移动支付系统对接流程主动申请医保定点,全力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落地落实。第一批(4个)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自治区中医医院暨中医研究院、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第二批(5个)自治区中西医结合医院(自治区第三人民医院)、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自治区宁安医院、自治区宁东医院;第三批(5个)宁夏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银川市第二人民医院、银川市第三人民医院、灵武市人民医院、长庆燕鸽湖医院;第四批(2个)贺兰县人民医院、永宁县人民医院。
申请纳入医保定点机构的互联网医院在开展对接系统前,要完全接入自治区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和审方平台,并实现业务数据线上线下协同,方可开展医保支付工作。
三、抓好政策宣传和培训
目前,我市已出台实施了《银川市互联网医院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及门诊统筹管理办法(试行)》(银政办发〔2017〕39号)《银川市互联网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管控办法(试行)》(银政办发〔2017〕71号)《银川市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互联网医院管理服务办法(试行)》(银政办规发〔2019〕8号)《银川市医保局 银川市卫健委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互联网医院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银医保发〔2020〕61号)《银川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扩大互联网医院门诊大病医保服务病种的通知》(银医保发〔2021〕113号)等政策,实现了互联网医院在线复诊延方、线上支付、送药到家全流程服务。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与管理,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教育,规范医疗服务,做好政策宣传咨询解释,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为患者提供规范、便捷、优质、高效的“互联网+”医保服务。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