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银川市经济困难家庭子女高等教育阶段就学救助办法》 《银川市经济困难家庭和部分优抚对象及特殊困难群体 冬季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2-20
省市地区:宁夏,银川市
发文机构: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银政办规发〔2022〕4号
发文日期:2022-11-18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印发《银川市经济困难家庭子女高等教育阶段就学救助办法》《银川市经济困难家庭和部分优抚对象及特殊困难群体冬季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政办规发〔202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经济困难家庭子女高等教育阶段就学救助办法》《银川市经济困难家庭和部分优抚对象及特殊困难群体冬季采暖费补贴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经济困难家庭子女高等教育

阶段就学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对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进行有效帮扶,推动社会救助向梯度化、多层次延伸,提高我市社会救助整体水平,根据《自治区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宁党办发〔2021〕14号)《银川市关于加强经济困难家庭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银政办发〔2018〕10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是指银川市审核确认的低保家庭子女(本人享受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子女。

第三条 本办法救助的对象主要包括:经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考试,被高等院校本科(含民族预科)和高职(专科)院校正式录取,在校就学的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就学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经济困难家庭子女。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或终止救助。

(一)因助学措施较为充分,保障机制较为完善,在国家军事院校及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就学免除学费的。

(二)已通过其它途径获得就学救助的。

(三)中途退学终止学业的。

(四)由于家庭经济条件改善,退出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的。

第五条 救助标准。

(一)低保家庭子女就学本科院校的(含民族预科),第一学年每人救助6000元,从第二学年开始,每年救助4000元,直至毕业;就学高职(专科)院校的,第一学年每人救助5000元,从第二学年开始,每年救助2000元,直至毕业。

(二)低保边缘家庭子女就学本科院校的(含民族预科),第一学年每人救助3000元,从第二学年开始,每年救助2000元,直至毕业;就学高职(专科)院校的,第一学年每人救助2000元,从第二学年开始,每年救助1000元,直至毕业。

(三)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就学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每人每学年救助8000元,直至毕业。

第六条 救助程序。

(一)当年被高等院校和高职(专科)院校正式录取的经济困难家庭子女,申请就学救助金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成绩单、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到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辖区民政局确认,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应标准给予救助,通过代理金融机构实行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打入补贴对象个人银行账户。

(二)自第二学年后的帮扶资金,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及就学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于每年的7月1日至8月30日到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辖区民政局确认,按照相应标准给予救助,通过代理金融机构实行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打入补贴对象个人银行账户。

第七条 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就学救助所需资金,市辖三区由市财政安排专项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两县一市所需经费自筹解决。市辖三区民政部门应根据救助对象人数、救助标准和资金发放等有关数据,于当年的8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资金预算计划,报市民政部门汇总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草案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两县一市参照执行。2018年印发的《银川市经济困难家庭子女高等教育阶段就学救助办法》同时废止。


银川市经济困难家庭和部分优抚对象及

特殊困难群体冬季采暖费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帮助困难群体减轻冬季取暖支出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据《自治区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1〕14号)和《银川市关于加强经济困难家庭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银政办发〔2018〕10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冬季采暖费补贴范围。

(一)经济困难家庭是指银川市审核确认的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

(二)部分优抚对象是指领取定期抚恤金的革命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以及1至4级伤残军人。

(三)特殊困难群体主要包括领取孤儿养育津贴的散居孤儿和领取特困供养金的分散特困供养对象。

第三条 冬季采暖费补贴标准。

(一)低保家庭补贴标准。

1.月人均补差是全额低保金的城市低保家庭,按当年冬季采暖费标准,给予住房建筑面积65平方米的补贴;住房建筑面积不足65平方米的,按实际住房面积给予补贴。

2.月人均补差达到现行低保标准50%以上的城市低保家庭,按年度每户给予500元采暖补贴。

3.月人均补差在现行低保标准50%以下的城市低保家庭,以及因特殊情况(如重残、重病等)未整户施保的,按年度每户给予400元采暖补贴。

4.农村低保家庭按年度每户给予400元采暖补贴。

(二)低保边缘家庭补贴标准。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按年度每户给予300元采暖补贴。

(三)部分优抚对象补贴标准。户籍在城市的优抚对象,按照当年度家庭采暖费实际支出额给予采暖补贴;户籍在农村的优抚对象按年度每户给予400元采暖补贴。

(四)特殊困难群体补贴标准。

1.城市分散特困供养对象,按照当年度家庭采暖费实际支出额给予采暖补贴;农村分散特困供养对象,按年度每户给予500元采暖补贴。

2.城乡散居孤儿,按年度每户给予500元采暖补贴。

第四条 家庭中同时具有多名不同类别的补贴对象,以享受标准较高的某一类别补贴对象为准核发补贴,不重复补贴。

第五条 冬季采暖费补贴标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采暖价格上涨适时调整,由市民政局商财政局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六条 采暖补贴由补贴对象享受社会救助或领取定期抚恤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按照采暖费补贴标准进行分类造册,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根据职责分工,报辖区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确认。按照相应标准给予救助,通过代理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打入补贴对象个人银行账户。

第七条 冬季采暖费补贴所需资金,市辖三区由市财政安排专项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两县一市所需经费自筹解决。

市辖三区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根据救助对象人数、救助标准和资金发放等有关数据,于当年的8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资金预算计划,报市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汇总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草案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两县一市参照执行,所需经费自筹解决。2018年印发的《银川市经济困难家庭 部分优抚对象 特殊困难群体冬季采暖费补贴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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